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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退伙的相关法律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张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时,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赵某和李某,故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时,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的一致同意,选项B描述不全面,因此错误。
选项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是协议退伙的情形之一。但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不适用协议退伙。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张某在满足该条件下可以退伙,故选项D正确。
本文链接:张、王、李、赵共同出资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及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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