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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张三因个人债务需要清偿的情况,赵某不能直接从张三的合伙财产份额中受偿或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代位行使张三的合伙权利。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然而,如果张三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他可以使用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债务。此外,赵某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的合伙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中李四和王五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A、C和D是正确的。
本文链接: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关于张三因个人债务与赵某的债权关系,以下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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