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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中债务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结合题干分析:甲、乙、丙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丁。因此,丁有权直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所以选项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选项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的表述均正确。而乙虽然内部约定只需要承担5万的债务,但因为对外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故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的债务清偿责任,只不过在实际执行时,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因此选项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选项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的说法均错误。
本文链接: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借款到期时,企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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