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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
首先,甲、乙、丙、丁成立的A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企业,因此,其债务属于企业债务而非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债务发生时,应先以企业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即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的说法正确。
其次,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某一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与客户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并私下收取好处费,造成了企业债务。因此,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其他合伙人丙、丁并没有参与该违法行为,所以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投资者无权要求丙、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本文链接:甲、乙、丙、丁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A所,其中甲、乙因与客户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并私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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