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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所拟的合伙协议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B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C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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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选项A“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B,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包含“合伙”字样,故选项B“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选项D“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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