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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上市公司与李某共同设立了乙合伙企业,关于该企业的设立及运作,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A
该合伙企业只能为有限合伙企业
B
李某可以以劳务出资
C
乙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为2人以上,没有最高限额
D
乙合伙企业的事务应当由李某执行,甲上市公司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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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甲上市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该合伙企业只能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

选项B,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李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

选项C,对于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为2人以上,没有最高限额;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乙合伙企业的类型,因此无法确定其合伙人人数的最高限额。因此,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是不正确的。

选项D,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乙合伙企业的事务应当由李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甲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所以,选项D表述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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