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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关于他们订立合伙协议时的约定,以下哪些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
赵、钱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孙、李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
赵、钱、孙、李均可以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
赵、钱、孙、李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D
赵、钱、孙、李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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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推定,包括合伙人的自我交易。赵、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孙、李作为有限合伙人,其能否与合伙企业交易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

选项B,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赵、钱作为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孙、李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可以从事该业务,除非合伙协议明确禁止。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

选项C、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以及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赵、钱、孙、李在转让财产份额和出质时,均应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以选项C和D均符合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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