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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合伙企业出资、财产转让、执行事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80万元出资
B
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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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转让、执行事务。
A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甲以房屋出资,乙以专利技术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丙以劳务出资,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丙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A选项部分正确。
B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该选项中只提到了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未提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本题中甲、丁是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因此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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