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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董事,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借贷给其妻子经营的乙公司,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关于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起请求
D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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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中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也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故选项A说法错误。
选项B、C,《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本题中,董事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借贷给其妻子投资设立经营的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选项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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