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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即孙某补缴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即张某和赵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A中的李某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无需承担责任;选项C中减少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不能直接由股东决定;选项D中的“补充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链接:某公司成立时,股东孙某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发现该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关于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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