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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
选项A、B、C、D,《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监事会拒不起诉时,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且有资格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于股东资格的限制不能由多个主体共同持股超过百分之一而避免单独持股资格的限制。所以选项A“甲不得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说法错误,选项B“甲、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选项C“乙、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选项D“甲、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说法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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