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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董事会的相关规定。
选项A、C,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因此,选项A“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和选项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均不符合规定。
选项B,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因此,选项B中提到的“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不符合规定。
选项D,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会议召开应当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此,选项D符合规定。
本文链接: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以下哪项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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