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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股东王某持有公司9%的股份。公司计划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关于王某的临时提案,以下哪项表述正确?

A
王某不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B
王某可以在临时提案中提议解聘公司经理
C
王某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3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D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王某的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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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

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王某持有甲公司9%的股份,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且程序符合规定。

选项B错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王某在临时提案中不能提议解聘公司经理。

综上所述,答案为D。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股东王某持有公司9%的股份。公司计划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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