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收购程序,选项D中提到的“收购期限届满后10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与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符。正确的规定是,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因此,选项D表述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