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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短时间内卖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内幕交易所得收益,该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并且董事会应当负责收回。因此选项A和选项B都是正确的。如果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所以选项C也是正确的。然而,关于股东是否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通常应由公司自身来行使诉权,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本文链接:李某作为甲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买入甲公司股票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100万元。关于此收益的处理,以下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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