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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止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因此选项A“乙主张甲公司的债务人代替甲公司直接还款”、选项B“丙主张甲公司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李某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选项C“丁主张甲公司股东张某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要求股东张某直接向其承担责任”、选项D“戊主张甲公司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均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的情形。
本文链接:甲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下列哪些诉讼未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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