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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的资格,本题主要考察哪些人具备担任甲公司管理人的资格。
选项A,甲公司的董事乙由于现在是甲公司的董事,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
选项B,丙作为甲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女儿,存在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关系,这也是不符合担任管理人资格的。所以B选项同样不符合题意。
选项C,丁律师曾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担任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人,不影响其担任甲公司的管理人。因此C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选项D,注册会计师戊如果曾在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那么根据规定,这样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所以D选项不符合题意。
综上所述,可以担任甲公司管理人的只有选项C。
本文链接:关于管理人的资格,以下哪项可以担任甲公司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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