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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哪些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A
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
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
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
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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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关于不得担任管理人资格的规定。根据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因此,选项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选项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选项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均符合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而选项C中的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不属于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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