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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该公司股东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2014年。
本文链接:新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成立,章程规定股东应在2015年前缴清出资。但2014年初公司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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