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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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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中止。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丙可以取回货物。根据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3)Y银行以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4)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和债务人的财产区分的,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解析:

(1)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中止。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丙可以取回货物。根据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3)Y银行以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4)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和债务人的财产区分的,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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