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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自行以其他财产清偿或者其他方式承担责任的,其求偿权不得作为债权申报”。本题中,丙公司作为乙企业的保证人已经替代乙企业清偿了对甲企业的债务,丙企业可以以其对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选项C“丙公司和乙企业都不能申报债权”、选项D“丙公司不能再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的说法均错误。
本文链接:在破产程序中,丙公司作为乙企业的保证人已经替代乙企业清偿了对甲企业的债务,关于丙公司的权利,下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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