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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A银行。汇票经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自己的名称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提示付款时被A银行拒绝。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乙公司因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B
丙公司因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C
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D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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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相关规定。
选项A、B,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且仅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章规定,该汇票无效。因此乙公司并未因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丙公司也未因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所以选项A“乙公司因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丙公司因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的说法均错误。
选项C、D,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空白背书。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属于补记被背书人名称的行为。但此时由于原汇票无效,导致整个背书行为无效,因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故选项C“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选项D“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的说法均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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