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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其范畴?

A
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B
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C
票据签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票据责任
D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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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D

解析:

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这些事由与票据关系人的前手或者持票人有无恶意等主观状态无关。选项A、B都是关于“人的抗辩”,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有关。而选项C中票据签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票据责任,以及选项D中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都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进行的抗辩,属于“物的抗辩”。因此,本题答案为C、D。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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