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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认定为揭露日,除非有相反证据。因此甲的主张符合规定。
(2)根据证券法规定,若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事件或者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变化,应认定其具有重大性。万能科技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可能满足这一标准,因此其主张不符合规定。
(3)对于甲的投资差额损失,应按照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来计算。甲的行为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因此应按此方式计算。
(4)乙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与虚假陈述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因此其主张不符合规定。
(5)董事丙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规定,因为不能仅凭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需要提供相应的勤勉尽责证据。
(6)独立董事丁在审议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不能认定其没有过错,因此其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本文链接:(本小题15分。)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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