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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增资时享有优先认缴权,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一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甚至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选项C“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认缴权”和选项D“股东可以将其优先认缴权转让给其他股东”都是正确的。而选项A中,“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只能依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这一表述过于绝对,因为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选项B中,“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须以公司决议为前提”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正确的。
本文链接: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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