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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察的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对于选项A和C,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和C选项均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对于选项B和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同时,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和D选项均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本文链接: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 10 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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