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C),以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收益稳定。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选项A),确保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益。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选项B),这是为了保障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收入不受公司短期利润波动的影响。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D),这也是优先股的特性之一,即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