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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7 年 4 月,申请执行人 B 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 A 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 X 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 A 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 公司在 X 房产上为其所欠 B 公司 300 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 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 350 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 400 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 C 公司约定。A 公司从当年 9 月开始每月从 C 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 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 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 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 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 A 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 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 A 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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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null

解析:

本题考查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1)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没有明确规定,故无需考虑。(2)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审核程序,为了确保破产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应报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3)关于X房产的管理人报酬计酬基数问题,应根据抵押物最终变价的价值来确定。(4)关于质押担保行为的撤销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5)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问题,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否则不能随意终止。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17 年 4 月,申请执行人 B 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 A 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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