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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选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属于未达账项,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是合理的。对于B选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款项也属于未达账项,被审计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提交的转账支付申请用于支付电费是合理的。对于C选项,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款项同样是未达账项,被审计单位收到退货款并将支票提交银行是合理的。然而,对于D选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项目中的销售返利已经总经理授权但会计部门尚未入账,这并不是由于时间差异导致的未达账项,而是企业会计部门未及时入账的问题。因此,选项D是有迹象表明不合理的调节事项。
本文链接:注册会计师在审查被审计单位2020年年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发现以下哪些调节事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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