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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审计中,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所以选项A和B都是正确的。
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如果不可行,集团项目组才会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因此,选项D的描述不准确。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出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以及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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