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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计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有:
(1)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这是恰当的,因为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的整体质量和结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确保项目组遵循适当的复核程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而不是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这个说法也是恰当的,因为过度关注收入或利润可能导致忽视质量和其他重要因素。
(3)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而非仅采用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方式予以惩戒。这是不恰当的,因为仅仅采用口头或书面警告可能无法有效地实施问责,也不能充分反映责任人员对项目的实际贡献和影响。
(4)关于这一点,没有给出具体的信息或描述,所以无法判断其恰当性。
(5)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这是恰当的,因为记录这些分歧和解决方案有助于确保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也有助于后续的审计质量控制。
(6)为使监控活动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检查。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项目组成员和质量复核人员不能参与对其项目的检查,可能会导致监控活动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控制的实施。
本文链接:关于审计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根据给定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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