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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监控与整改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并定期与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沟通,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统一向首席合伙人进行报告。
(2)项目合伙人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3)事务所定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选取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对于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两年;对于其他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四年。
(4)审计分部主营合伙人在本分部范围内统一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审计分部主管管理人担任项目合伙人的项目,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负责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 在特殊情形下,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批准,项目之间可以在同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该安排应当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
要求:
针对上述第(1) 至(5) 项,逐项指出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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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
本题主要考察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理解和应用。针对每一项内容,根据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析。

(1)根据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定,事务所应当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能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直接沟通。因此,第一项内容违反这一规定。

(2)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规定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时,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而不仅仅是与管理层。所以第二项内容违反这一规定。

(3)第三项内容关于项目质量检查的规定与两个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不违反。

(4)关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分派,根据规定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分派,并且不能由项目组成员负责分派。因此第四项内容违反这一规定。

(5)第五项内容关于特殊情况下项目质量复核的交叉实施规定与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不违反。
}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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