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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该酒厂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甲类啤酒150吨,并取得相应的销售额。此外,酒厂还收取了粮食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押金,其中部分包装物押金在年底前已返还给购货方。请计算该酒厂在2020年5月至12月应纳的消费税。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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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收取时都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啤酒消费税从量征收,其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无关。
计算该酒厂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斤 × 0.5元/斤 + [105000元 + (4520元 + 9360元) ÷ (1+13%)] × 20% = 48456.64元。
计算该酒厂啤酒应纳消费税:150吨 × 250元/吨 = 37500元。
因此,该酒厂2020年5月至12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为:48456.64元 + 37500元 = 85956.64元。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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