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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这些情形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以及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等。因此,选项A(将原用于办公的房产重新修缮用于职工食堂)、选项B(将自产的产品移送至境内分支机构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和选项D(将原来自用的房产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出租)都不应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而选项C,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应按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本文链接:下列企业处置资产的行为中,应按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是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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