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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根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即0.5%),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即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六成)。这里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400万元,所以营业收入为两者之和减去业务招待费支出后的金额,即营业收入为(2000+400)-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即(营业收入)×千分之五,以及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中的较低值。由于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计算得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小于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为实际发生额减去税前扣除限额,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限额。接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年度利润总额加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及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再减去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最后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到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利润总额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 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 (年度利润总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合理且能证明扣除的项目。所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年度利润总额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业务招待费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题目中的数据计算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37.7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
本文链接: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4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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