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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可全额加计扣除。而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不能全额加计扣除,应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另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些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而不是15%。因此,选项A、B、C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选项D正确。
本文链接: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列哪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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