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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政策,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开展研发活动的,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因此,选项A中的“受托方受托研发发生的研究费用”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范围。而选项B、C、D中的研发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是可以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的。
本文链接::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问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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