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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加工企业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加工企业应当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因此,加工企业在复议决定做出前应当继续缴纳税款。所以选项C错误。
选项D,《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达成和解。”因此,加工企业和县级主管税务局可以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达成和解。所以选项D正确。
本文链接:某县一加工企业因账簿不全,被县级主管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核定数额存在异议,认为过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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