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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选项A、B和D都是正确的。选项C“拒不提供原件的复制品”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不能仅凭这一点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本文链接: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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