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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19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相关的部分 业务如下:
(1)1月20日,向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同时拥有乙公司5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
(2)6月15日,接受我国境内丙公司委托,为其一项境内安装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经税务机关核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80万元,税务机关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所得税的方法,核定利润率为20%。
(3)9月20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批设备给乙公司,取得不含税租赁收入1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理由。
(2)说明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理由并计算相关的增值税税款。
(3)计算业务(2)中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计算业务(3)中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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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null

解析:

第一问,根据关联关系的定义,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构成关联关系。

第二问,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且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采用服务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6%,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80万元乘以6%,等于4.8万元。

第三问,丙公司作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首先确定应税收入,即服务收入额80万元,然后按照核定的利润率20%计算利润,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10%,得出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四问,乙公司作为租赁收入的支付方,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租赁收入额为100万元,直接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10%,得出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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