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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务相关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以及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中,以自产的白酒换入蒸汽酿酒设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交换,应缴纳消费税。根据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用于计算消费税,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0吨 × 最高销售价格2.5万元/吨 × 税率20% + 10吨 × 白酒消费税从量税0.5元/500克 = 6万元。
(3)业务(2)中,移送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应缴纳消费税。根据门市部对外售价计算消费税,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0吨 × 对外售价1.5万元/吨 × 税率20% + 50吨 × 白酒消费税从量税0.5元/500克 = 35万元。
(4)业务(3)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是委托方,即企业丙。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与加工数量之积,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数量。因此,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售价2.75万元/吨 × 加工数量20吨 = 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数量20吨。
(5)业务(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为:从价部分计税依据55万元 × 税率20% + 从量部分计税依据20吨 × 白酒消费税从量税0.5元/500克 = 13万元。
本文链接: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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