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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 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 自成立以来不从事 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 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 000万元。
(2)7月15 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 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 2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 付股权转让价款8 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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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以及税务备案手续的相关知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税收入,乙公司作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万元×10%=100万元。
(2)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属于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设计费不属于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000+800+2)÷(1+6%)×6%=102万元。
(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进行征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设计费不属于所得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800)÷(1+6%)×10%=94.34万元。
(4)税务备案是指纳税人将有关税务事项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根据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种类外汇资金,包括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需要进行税务备案。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和咨询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设计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5)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并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因此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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