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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孙秀英与刘毅(养子,16周岁)之间有一处临街闲置房。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租给陈志开设小卖部。请分析: (1)刘毅与陈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原因。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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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相关知识点。
第一问,关于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刘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租房这样的重大合同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具有效力。由于孙秀英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问,关于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孙秀英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陈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立即停工和恢复原状。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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