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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供货前,甲请求乙先付款,乙表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乙的主张属于行使(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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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乙的主张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乙在甲未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有权拒绝甲的供货请求,这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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