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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等四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故遗产继承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于公证遗嘱属于最后所立遗嘱,因此甲的遗产继承应依照公证遗嘱执行。
本文链接:甲生前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等四份有效遗嘱,但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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