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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张某作为饲养人,应对其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江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20万元的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江某因张某饲养的大型犬而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江某有权向张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链接:张某带着饲养的大型犬外出散步,犬只挣脱了牵狗绳飞窜而出,牵狗绳将正常行走的江某绊倒,致江某头部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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