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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1)关于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宋某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请求何某偿还借款。
(2)关于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根据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3)关于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宋某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宋某不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
本文链接: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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