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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① 该公司向3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其中包括该公司的股东公司;

② 该公司8月1日发出邀请函,要求对方在8月16日提交投标书;

③ 该公司外聘了1名法律专家,连同公司CIO、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组建了评标委员会;

④ 该公司的招标书中公开了项目标底。

根据上述情况,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A
该公司的股东公司参加投标不符合招投标法规
B
该公司拟订的投标截止日期符合招投标法规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招投标法规
D
招标书中不准公开项目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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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股东公司可以参加投标,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招投标法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该公司8月1日发出邀请函,要求对方在8月16日提交投标书,时间不符合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虽然法律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可以灵活组建评标委员会,所以选项C错误。而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必须保密,不能公开,所以选项D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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