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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合作开发了—套数据管理平台。丙公司欲在自己准备承担的经济决策支持系统项目中使用该平台,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伍拾万元的价格将该数据管理平台作为产品许可丙公司使用。(63)说法是不正确的。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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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中关于合作开发作品和著作权转让的知识点。
首先,关于A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合作开发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该数据管理平台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拥有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B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可以转让。因此,该数据管理平台的著作权可转让的说法是正确的。题目中关于转让的说法是错误的。故B选项不正确。
再次,关于C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开发的一方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的知识产权。因此,乙未征得甲同意而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最后,关于D选项,如果甲乙之间存在合作协议或合同中有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甲同意乙转让著作权并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乙获得的伍拾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给甲。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ACD选项是正确的说法。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乙合作开发了—套数据管理平台。丙公司欲在自己准备承担的经济决策支持系统项目中使用该平台,甲以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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