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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分析:

【问题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问题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因此本项目的价格分值未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所以价格比重为20%不合理。

【问题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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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见解析

解析:


<问题一解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并且这些因素的比重或权值应该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问题二解析>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在货物和服务项目中价格分值的比重范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价格比重是不符合规定的。在这个案例中,价格比重被设定为20%,但没有经过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因此是不合理的。
<问题三解析>在综合评分法中,投标者的得分是决定中标的关键因素。如果多个投标者的得分相同,那么需要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进一步的排列。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得分相同,因此需要按照投标报价进行排列;在报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技术指标的优劣进行排列。因此,B公司因为其技术得分较高而中标。

创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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